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3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2151号
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24264N(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9700837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39元,减半后收取2769.50元,由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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