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01行审4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村村北188号后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实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68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0月28日对实创公司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职工***在实创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1260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实创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补缴住房公积金1260元。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0月30日将缴存通知送达给实创公司,该公司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实创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6月23日向实创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实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68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晓
代理审判员 曾 玮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