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19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淮开民初字第092号
原告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南屏苑1号楼1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人公司)与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国人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统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人公司诉称:2013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约》,合同约定原告国人公司承接被告统信公司的办公楼、实验车间、制造车间及连廊外墙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国人公司按约对被告统信公司办公楼、实验车间、制造车间及连廊外墙进行了装修。2013年底,装修工程结束,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后经审核双方最终确认了总的工程总价为5930706.38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工程款2321370.38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现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款2321370.38元及利息(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统信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本金部分应当扣除保修金及工期延期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约》,约定原告国人公司承接被告统信公司办公楼、实验车间、制造车间及连廊外墙等装饰装修工程,该合约2.1条约定: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25日,并自开工日起计80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该合约3.3条约定:验收合格付清总价款的95%;该合约3.4条约定:国人公司同意工程总价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且国人公司严格履行保修义务时,可向统信公司申请无息领回5%的保修金;该合约11.1条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国人公司组织人员进场对被告统信公司办公楼、实验车间、制造车间及连廊外墙进行装修。2013年年底,装修工程结束并经竣工验收。后经双方结算,2014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竣工决算总价表,确认装修工程款为5930706.38元。后被告统信公司陆续向原告国人公司支付了部分装修款,截止原告国人公司起诉之日,被告统信公司尚有装修工程款2321370.38元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建设工程合约》、竣工决算总价表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国人公司主张被告统信公司尚欠装修工程款2321370.38元,其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合约》、竣工决算总价表,被告统信公司对尚欠工程款的数额未表异议,且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统信公司未能在涉案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付清工程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国人公司要求被告统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统信公司辩称保修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应支付,因原、被告双方在合约中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本案涉案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2013年年底)未满2年,故应扣除工程装修保修金296535.32元(5930706.38*5%),原告国人公司可待保修金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关于被告统信公司辩称的工程延期违约金,原告国人公司不予认可,被告统信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理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024835.06元及利息(以欠款数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国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71元,由被告江苏统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