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靖嘉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16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1执273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靖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广黔路19号A栋1单元7-7,组织机构代码05480267-4.
法定代表人:万天娇,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柏岗,组织机构代码730026309。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经理。
申请人重庆靖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7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靖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足法民初字第07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两笔8998.51元(支付申请人8948.51元,执行费50元)、9170.77元(支付申请人9120.77元,执行费50元)。合计支付申请人案款18069.28元,合计执行费100.00元。另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重庆靖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27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雪
执行员*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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