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9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22执110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花桥路天和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袁宏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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