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23执869号-1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袁宏生,总经理。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23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包河支行13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0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