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1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2执1240号
申请人: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循环经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80811359K(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包公大道(包公大桥东2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488798X6(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992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史国庆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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