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6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108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禹城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9233.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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