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3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02执异77号
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由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北琴海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吉林省德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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