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凭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2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821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歇坝村委会过脉山社34号。
被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
法定代表人:丁航,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划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洱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372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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