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0-11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03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8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交通运输局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