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8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法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潘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