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969号。
法定代表人:丁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号附1-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惠强,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耀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钟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鼎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宏耀建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宏耀建设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耀建设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34.78元,减半收取106217.39元,由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XX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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