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骆昌然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1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7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青年路。
法定代理人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
被执行人骆作兴,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627民初3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限骆昌然、***、***立即停止对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施工行为的侵害,不得再阻止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在镇雄县第一中学初中部(原镇雄县第二中学)校园内修建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后勤楼、连廊等工程的施工。因骆昌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诉期内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遂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尔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旺城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合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的(2018)云0627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游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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