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2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都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兆军、谢涛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青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启国,大沧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秦茫茫,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本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暨反诉原告绿地集团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代理人陈兆军、谢涛涛,被告(反诉原告)绿地集团法定代表人谈德勤的委托代理人陆青峰、王启国、被告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的委托代理人刘忠华、秦茫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我为承接绿地集团承建施工的中南公司开发的中南世纪城5A地块二标段1、2、4以及地下室木工劳务事项,于2012年12月8日与绿地集团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带人进场干活,但绿地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劳务报酬。2013年下半年开始,绿地集团因资金及管理问题工程时断时续,至2013年11月18日,被告中南公司勒令停工,直至2014年春节前,经城南新区建设局、派出所等多方协调,双方就2013年12月底前总工作量的劳务费进行核算,确认我方总工作报酬为820万元,扣除代工费6.86万元,已支付的劳务费435.63万元、及绿地集团直接向工人支付的277.37万元,尚欠100.14万元没有支付。为此,我起诉主张权益,要求绿地集团支付劳务费100.14万元,承担停工损失8.4万元,合计人民币108.54万元;被告中南公司在所欠绿地集团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绿地集团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绿地集团辩称: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3年的结算单是依据双方的合同结算,现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基础。如果合同无效,则工资款我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班组参与的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原告请求支付劳务费的条件未成就,且质量不合格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绿地集团并反诉称:我方于2012年12月8日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中途擅自退场,我方多次联系要求***尽快组织人员对其施工缺陷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及相关图纸、规范要求,保证项目主体结构顺利验收,***不予理睬。2014年3月3日我方再次发函通知被反诉人处理上述问题,***拒绝修复。我方被迫与他人重新签订合同,委托他人对被反诉人施工缺陷进行整改修复。由于***的行为导致我方承担修复费用130.5万元。另***暂借款87.86万元依法应予返还。故现反诉要求***赔偿我方修复费用人民币130.5万元,返还借款87.86万元。
被告中南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且原告与绿地集团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我方与绿地集团有约定,不得转包或劳务分包。绿地集团违反合同约定,系违法分包。原告的施工质量有问题,要求我公司付款的条件不成就。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中南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绿地集团签订了一份《盐城中南世纪城5A地块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盐城中南世纪城5A地块1#、2#、4#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安装工程。该合同并对工程分包做了明确约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必须以自有员工完成本工程施工,不得以转包、挂靠、单项分包、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本工程发包给任何第三方。
2012年12月8日绿地集团(甲方)另行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盐城中南世纪城5A地块1#、2#、4#楼及地下室木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载明工程承包形式为:木工劳务责任包清工、包劳动材料及工器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等。承包价格:承包单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按砼与模板实际接触面积计算,优质结构价,单价包干。1#、2#、4#楼主体及其地库砼接触面每平方米人民币26.00元,1#、2#、4#楼二结构接触面每平方米28.00元,本标段范围内车库按混凝土接触面每平方米人民币34.00元等。施工质量:必须达到盐城市优质结构工程标准。施工范围内各号房必须达到内评95%优良,质监站评定90%优良。如因乙方原因达不到上述质量等级要求罚2元/㎡。每道工序施工前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书面的技术质量交底。乙方应虚心接受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的指挥与指导,每次因质量、安全原因监理发通知单的,对相应涉及班组按问题轻重处罚500-5000元/次。每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乙方不得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经整改后复验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罚款措施,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施工不符合图纸规范要求,而造成返工,乙方除负责返工的人工费外,还需赔偿甲方的材料损失和工期延期损失等。付款方式:自基础开始施工至+-0.000结构完成,此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由乙方自行解决。完成+-0.000甲方在次月15日至22日发放职工生活费,按常驻现场的施工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500元(进场不足15日的按600元发放),班组长每月2000元发放(当月质量、进度、安全返款当月扣除),直至结构封顶;主体工程通过验收后甲方付至已验收工程总价的70%,2012年底付至已完成工作量的8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至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并约定,施工期间一旦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由由乙方负责承担处理,甲方仅提供配合等。乙方责任: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满足不了甲方的进度计划,质量标准,安全规范,中途自行退场或者因故被甲方勒令退场的,乙方已施工实际合格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的70%结算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等。2012年7月20日,***即带人进场施工。2013年下半年开始,绿地集团因资金及管理问题工程时断时续,至2013年11月18日,盐城市城南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中南世纪城5A地块2#、4#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等问题发书面通知令绿地集团工程停工,***班组停工后一直未复工。直至2014年1月28日,经城南新区建设局、中南公司、绿地集团等多方协调,双方就2013年12月底前总工作量的劳务费进行结算,并形成”农民工工资款协调会议纪要”一份,绿地集团的代表和***均签字确认。该纪要载明:1、止2013年12月底木工班组(***班组)施工总工作量为820万元整。2、施工过程中其他班组代为做工款68600元。3、木工班组(***班组)已收款约为435.63万元(最终以财务对账单为准)。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款为人民币贰佰零贰万壹仟肆佰元(202.14万元)。5、考虑年终工人工资发放额度较大,上海绿地中南项目部暂借***现金87.86万元。(此款抵冲结算工程款)6、2013年底支付***木工班组工人工资款总计287.37万元。7、上述数据上海绿地中南项目部及***班组、***均确认。8、该2013年底工资款287.37万元足额足够保证本工程***木工工人所有工资支付,如支付不到位或欠发、扣发产生农民工欠薪等所有责任由***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说明:本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木工班组工人工资等。协议后绿地集团按约支付了2013年年底应支付的款项(暂借现金87.86万元已抵冲),尚欠90.14万元未支付。2014年3月3日,被告员工董玲向原告***寄快递一份。2014年3月12日绿地集团与李丙尚签订工程修补施工协议一份。嗣后,因尚欠款项***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停工损失的诉讼主张,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绿地集团申请撤回对***的反诉请求。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农民工工资款协调会议纪要一份、停工通知书一份、绿地集团提交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资发放明细表一份、结账清单一份、收条一份、工资款支付明细一份、致***木工班组工作函(复印件)一份及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单一份、工作联系单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份(复印件)、1#、2#、4#楼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情况及照片(复印件)、图纸(复印件)、绿地集团与李丙尚签订的工程修补施工协议一份(复印件),中南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副本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绿地集团违反其与中南公司的合同约定,自行与没有工程分包资质的***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因***已实际带人进场施工,按约提供了劳务,且所完成的劳务工作量已经双方结算认可,绿地集团应当支付劳务报酬。绿地集团辩称该工程尚未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尚不成就。因当时绿地集团工程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工程多次停工,且现中南公司与绿地集团的工程承包合同已终止履行,绿地集团已被强行清场。***有理由相信如继续履行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不一定能够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故***可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要求绿地集团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绿地集团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绿地集团尚欠劳务费100.14万元,对其中已直接支付给工人章晓相的10万元不认可,认为系给章晓相的工伤赔偿,对此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停工损失的诉讼主张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南公司的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绿地集团申请撤回对***的反诉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报酬90.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34元,减半收取6067元,合计人民币20636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881元,原告***负担1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判长  徐德群
审判员  夏友粉
审判员  朱秋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星如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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