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20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哈开商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180号2单元3楼2门。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埠街与东门街交汇处第A2栋1层109号房商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哈尔滨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中,由于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哈尔滨鑫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人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1734元、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34元。
审判长王秋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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