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搏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01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603财保434号
申请人:淮北搏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申请人淮北搏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予以冻结。该申请由担保人***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搏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账号:***********),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搏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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