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3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414号
原告:***,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淮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淮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谭满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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