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8-21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39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312号3栋5单元609室。
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花园9栋205室。
被告: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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