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10603号
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志强,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