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4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终1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文昌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友,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原审被告:***,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
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被上诉人***以“收料单”主张与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收料单”虽有有关人员签收,但签收人员身份不明,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签收人员的身份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签收人员身份,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认定买卖合同主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6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邑市信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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