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1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特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符保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安阳县住建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邦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2017)安仲案字第190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中邦公司与安阳县房产管理局并未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安阳县房产管理局的权利义务由安阳县住建局承继,因双方之间无仲裁协议约定,应当撤销安阳仲裁委员对本案的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安阳县住建局称,双方所签委托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且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已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驳回中邦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6日,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安仲案字第190号裁决:“一、解除2011年6月25日安阳县房产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二、本案仲裁费195031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
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中邦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没有仲裁约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安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安仲案字第190号决定,驳回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安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中,已对中邦公司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现中邦公司以双方没有仲裁约定为由申请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邢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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