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2民初4928号
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1785C。
法定代表人:莫汉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98813。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2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静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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