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3279号
原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8号联兴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正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诉称,一、判决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张国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34212元;事实与理由:1、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裁决书在被告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员工离职及工作移交确认表》仅能提交照片,无法提交原件核对,且原告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提取部分对被告有利的内容作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5条和69条的规定。(2)裁决书以被告提交的《2018年春节留守人员联系表》、《2018春节放假值班表》中存在原告项目部人员***或***的名字为由推断同在名单上的被告也是原告项目部人员显然依据不足。项目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多家单位共同建设,春节期间项目部组织各单位人员进行值班是可能的,但组织的人员并非一定就是原告项目部员工。同在名单上的多数人反而不在项目部员工花名册上。(3)被告声称他是***招聘入职,但原告并没有授权***为原告招聘,也未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被告对此应该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被告在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裁定书推定存在发包或委托招聘的情况没有依据。2、裁定书对双倍工资的计算错误,超越劳动仲裁申请的范围进行仲裁。被告在劳动仲裁请求的第二项是要求原告“支付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4月9日之间的双倍工资54144.2元”。也就是说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他已经收到了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9日工资34212元理应扣除,另外还差54144.2元-34212元=19932.2元。被告并没?有要求更高的双倍工资,裁定书却越俎代庖,裁定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34212元,显然错误。
张国正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张国正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经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闽劳人仲案字[2018]第042号裁决后,***不服该裁决,于2018年7月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是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是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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