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81688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815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290752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案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2907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东
代理审判员闫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燕乔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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