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6389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合约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女,该公司法务合约部职员。
第三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塔写字楼5304号。
负责人:***。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