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5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1民初6389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合约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女,该公司法务合约部职员。
第三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塔写字楼5304号。
负责人:***。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正盛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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