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新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2-0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田。
原审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健康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河西区,依照被告住所地原则,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新年书面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被上诉人主张在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工地受伤,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并非在本市河东区××××工地,本案亦不做实体审理,故上诉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乜红
代理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速录员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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