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管辖权异议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2-03-31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雁民初字第01876号
原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思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98号铁通商务大厦5楼。
代表人**中,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被告之一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南二环98号铁通商务大厦5楼,属于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之一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属于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郝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