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0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滨功民初字第2922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娄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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