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5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茌平县茌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江居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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