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与韶关市鑫铭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8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3民初1596号
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毅,该公司职员。
被告:韶关市鑫铭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舒西林。
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鑫铭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3.53元,减半收取711.76元,由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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