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81民初4527号
原告:***,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36号12栋(幼儿园教学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爱国。
原告刘清泉与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清泉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敦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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