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5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路36号12栋。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雷鸣,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用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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