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23民初1923号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道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瑞,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爱国。
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水电建设公司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1元,减半收取计1725.5元,由原告茶陵县平水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付全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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