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3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执异25号
案外人:***,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
法定代表人:成继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淮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680980522。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鹏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3月30日对本院查封***远小区14号楼2单元12006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审查期间,***于2018年4月3日以上述房屋已解封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本院认为,***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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