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7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9民初127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鄱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万年县。
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工农村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61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黎**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计4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国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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