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与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8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03民初1272号之四
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号*单元***号。
经营者:***。
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诉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申请费4020元,合计8803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恺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