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4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03民初1272号之一
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46号1单元502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与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建春冷轧带肋钢筋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05×××16,开户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户名: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700000元为限。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川X×××××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DCDF2DE0EA344294,发动机号码:6428264152663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担保人***所有的的川X×××××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DCDF2DE0EA344294,发动机号码:6428264152663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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