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元辉、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5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3财保10号
申请人:敬元辉,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定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高坪区。
被申请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敬元辉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在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应收工程款380万元予以冻结。敬元辉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敬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阆中市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应收工程款38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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