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8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民终1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2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阆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87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恒,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莉
审判员龙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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