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XX、***等民事经济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0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财保484号
申请人:*安全,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申请人:XX,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应拨付给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清泉佳苑B区还房项目工程款256万元以及应拨付给***、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的清泉佳苑A区还房项目工程款244万元予以冻结。四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赔偿限额500万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处应领取的清泉佳苑A区还房项目工程款24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处应领取的清泉佳苑B区还房项目工程款25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申请人需申请延续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续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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