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7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民终1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号*层“天来豪庭”*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华严村*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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