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2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辖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2民初3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此,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是否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属于法院管辖权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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