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亮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9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7684号
原告:***,女,生于1972年2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7号2层天来豪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6804309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与被告四川皓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昌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已减半),由原告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月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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