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7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000638号
原告: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崔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河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2元,减半收取4796元由原告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闫志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希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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