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滨商初字第471-1号
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赤岭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70元,共计人民币4510元,由原告福建省罗源县福联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