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傲翔刚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执行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8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23民初521号
原告:山西傲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镇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襄垣县古韩镇府前路29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汉族,现住襄垣县城区太行路韩家垴电机厂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山西傲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傲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梁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桑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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