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汇泉国际大厦1楼。
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6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明显错误。防火门加工制作类合同与最高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第100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的九种情形完全不同,故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书》项下的标的物为防火门,该防火门由上诉人在公司所在地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加工制作,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双方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栖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栖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1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建的“青岛嘉凯城上王埠安置房工程”提供防火门并负责安装。该合同第十一条载明“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上诉人以《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书》为依据诉至原审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清偿防火门款并支付利息。鉴于涉案防火门系由上诉人加工制作并负责安装在新建建设工程上,属于新建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防火门购销安装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方(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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