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3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91民初1678号
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AP**产业园经三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089143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2872元及违约金51861.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与原告对上海通用东岳北厂总装车间送风管道吊杆螺栓加固。合同价款250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77128元,尚欠172872元及违约金51861.6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25日,与原告(乙方)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系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甲方),且之后原告进行施工、结算、收款等发生的一系列行为的相对方均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而并非本案被告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原告以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国泰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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