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华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0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3475号
原告:北京海华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号院*号楼****层301内*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5999849N。
法定代表人:尤祖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北京海华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海华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原告通过竞争性谈判最终被东营市第二中学确定为该校迁建工程外墙砖的供应商。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中标东营市第二中学迁建工程第一标段的总包方即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原告遵照合同约定将外墙砖供货给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6248.21元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违约金29924.6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6248.21元及违约金29924.68元。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北京海华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协议选择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涉案工程为东营市第二中学迁建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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